醫師專區

醫師申請附件表單

A. 自執業執照取得後滿 1 年以上臨床經驗之醫師。
B. 每位醫師首次加入本計畫,須接受 6 學分以上身心障礙口腔醫療業務等相關之基礎教育訓練。
C. 加入計畫後,每年須再接受 4 學分以上之身心障礙口腔醫療業務相關之再進修教育課程(每年再進修課程不得重複,執行居家牙醫醫療之醫師須修習與居家牙醫醫療之相關學分)
D. 本計畫之醫師須累積七年以上且超過 30(含)學分後,得繼續執行計畫,惟課程皆須由中華牙醫學會或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(以下稱牙醫全聯會)認證通過。

診所申請附件表單

診所資格 :
(以下說明之「附件」2字皆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中之附件)
(1) 申請書格式如【附件 3】。
(2) 身心障礙教育訓練之學分證明影本。
(3) 牙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一份。送至各區全聯會審核。院所資格:
A. 設備需求:牙科門診應有急救設備、氧氣設備。
B. 院所 3 年內不得有因牙科違約記點【屬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(以下稱特管辦法)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者不在此限】或扣減費用、6 年內不得有停止特約以上之處分。前述違規期間之認定,以保險人第一次發函處分之停約日起算(含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尚未執行或申請暫緩處分者)。
C. 首次執行評估訪視或居家牙醫醫療服務前,牙醫師須檢送申請表【附件 16】至牙醫全聯會,由牙醫全聯會於每月 20 日前將核可名單函送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備查。牙醫師於首次執行評估訪視或居家牙醫醫療服務後,須於次月 20 日前檢送病人之「口腔醫療需求評估及治療計畫」【附件 11】與【附件 17】,正本送所屬保險人分區業務組、副本送牙醫全聯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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